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安徽农业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针对乡村振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先研究再分别提交乡村振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党总支要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研究分析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考核、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工作。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规违纪党员的处理以及党内表彰及向上级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讨论决定内设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交流调整、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条 研究制定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总支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等制度。
第十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定以学院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会议次数。如遇重大突发性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受党总支书记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党总支书记报告会议情况。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总支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对提交的议题,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重大问题应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在书记、院长、副书记、纪检委员间等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不是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并做好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做出决定。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的权威,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对党总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学院相关部门、党支部及个人负责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书记或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院发展和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审慎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参会人员要对研究议题明确表态,最后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人)总结表态。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代替党总支委员会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总支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对总支委员会议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乡村振兴学院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综合事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