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部委、安徽省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为法人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一)因项目合作而在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需要以设备形式交付给委托单位的购置费部分。
(三)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需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项目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研协作服务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
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科技处负责根据纵向项目研究任务和目标,对纵向项目合作外拨经费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做好纵向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根据横向项目研究任务和目标,对外拨经费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做好横向项目外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负责根据项目批复、外协技术合同(协议)或依托单位转出我校的批复等及时拨付经费;负责对科研经费外拨提供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五)学院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学院的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负责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资质以及业务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及其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的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组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 合同)书批复约定外拨经费;主动承诺与合作外协单位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并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单位、社会第三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外拨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以项目任务书、合作合同(协议)或预研设备购置合同、预算书为审核报销依据。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以签订外协技术合同为审核依据,根据外拨经费金额逐级审批。外协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超过30%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牵头组织论证)。
(一)外拨经费在20万元(含)以内的外协技术合同,经学院审核后,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批。
(二)外拨经费在20万元—50万元(含)以内的外协技术合同,所在学院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三)协作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外协技术合同,所在学院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的科研项目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外拨必须签订外协技术合同(协议),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的,还须由学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专项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意见。报销审批额度按照学校财务处审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需约定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收费标准、金额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并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索要实验测试化验加工结果报告。
第十条 建立科研经费外拨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负责人主动向学院报告科研经费外拨情况。外拨经费报销前,学院应当在学院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外拨资金详细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一条 办理外协技术合同(协议)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协作方以下材料:
(一)合作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项目合同、公示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合作单位是事业单位或公益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项目合同、公示通知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外拨必须按照规定对公转账,不得以现金和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经费外拨,不得随意变更
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虚构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实验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严禁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处、新农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协同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内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抽查,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建立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