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

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 2023年05月28日 11:23      发布:       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或机构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包括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及国外机构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安徽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校内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学院(含平台)、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明确科技、财务、国资、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是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和纵向科研合同管理,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立账、间接经费核定、预算调整审核、经费外拨审核、绩效核准和项目结题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财务处具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指导、支出审核、绩效发放、决算核对和项目结账等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纵向科研经费所购的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五)审计处负责组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展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所购的实验室危险品的采购审批;科技处和各学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所购的其他实验材料的审批。

(七)学院(含平台)负责本单位(平台)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审核等,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按照学校要求,负责科研人员绩效的评定与分配方案的制定。

(八)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合理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和包干制管理两个类别。

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包干制管理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包括项目及所属课题的研究和管理人员)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应按国家规定,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管理成本补偿、资源成本补偿和项目运行支出。具体要求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及绩效管理细则》(附件1)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 国家在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预算调整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办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项目总预算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减课题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在履行学校申报程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间接费用不得调增,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经费立账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需要向拨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办理。如需事先提供增值税发票,应持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预开发票。项目负责人从财务处预开发票后,须督促转账单位于6个月以内将该款项转入学校基本户。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由财务处统一核交。

第十一条 经费立账。科研经费到校后,财务处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学校牵头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无需认领,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办理立账,其他纵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持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到科技处认领,科技处根据提供的资料登记并出具《到款通知单》,财务处根据《到款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为课题、子课题(任务)独立建账。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违反负面清单,具体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负面清单附件执行。支出审批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审批规定执行。

(一)经费转拨。科技处、财务处依据课题组提供的项目批复书、合同(任务)书和协作单位有效财务凭据等审核,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其它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助理制度。学院、科研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统筹做好科研助理聘任工作,确保为科研项目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任科研助理的费用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科研经费涉及科研设备采购的,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有关办法执行,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规范结算方式。科研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无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可具体依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结账与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仍留在原经费代码中使用,使用期为2年(自办理结题手续的次年1月1日起)。结余经费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不设预算控制、不核定间接经费、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得外拨,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到期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统筹收回,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具体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出国(境)培训进修时,未结题的项目经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拨、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正常调离学校的,未结题项目经费原则上继续留在学校,由项目组中的本校在岗人员继续使用,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转拨经费。

(二)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或无法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经科技处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出国(境)培训进修的,未结题项目经费原则上继续留在学校,由项目组中的本校在岗人员继续使用,到期归国(境)后由项目负责人正常使用。逾期不归的,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中止、撤销和违规的科研项目,如上级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不办理结账手续,按原规定和渠道继续使用,至项目通过验收后再办理结账手续;对中止、撤销和违规的项目,学校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收回,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也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科研、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项目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将科研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校内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20〕11号)《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细则》(校科字〔2020〕12号)《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20〕14号)《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绩效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校科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及绩效管理细则

第一条 间接经费范围。间接经费包括管理成本补偿、资源成本补偿和项目运行支出。

(一)管理成本补偿:用于学校、学院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费用支出;学院管理费由学院统筹使用,作为学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资源成本补偿:用于学校的科研仪器设备、水、电、气、暖以及网络、图书等综合资源成本补偿。不包括人工气候室、锅炉等大型设备的水、电、气费用。

(三)项目运行支出:包括科研绩效、科研用房使用费等项目运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其中科研绩效支出为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组人员的经费。

管理成本补偿和资源成本补偿原则上不能减免,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外转给合作单位研究的项目经费部分,不提取管理成本补偿和资源成本补偿费用。

第二条 间接经费核定。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核定有明确规定、或正式批复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或预算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为40%。

第三条 间接经费分配。由学校统筹安排,管理成本补偿和资源成本补偿按间接经费的固定比例收取,科研绩效支出不超过扣除管理成本补偿、资源成本补偿和其他项目运行支出后的间接费用。

(一)管理成本补偿:提取25%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为15%,学院管理费为10%。

(二)资源成本补偿:自然科学类为15%,社会科学类为5%。

(三)科研绩效支出:自然科学类最高可提取60%,社会科学类最高可提取70%。

如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未明确间接经费,则管理成本补偿和资源成本补偿按留校科研经费的固定比例收取:

(一)管理成本补偿: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为3%,学院管理费为2%。

(二)资源成本补偿:自然科学类为3%,社会科学类为1%。

第四条 绩效管理。

(一)绩效支出标准。按照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执行,项目批复书、合同(任务)书或经费预算中没有列支绩效支出的,不得安排绩效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绩效支出原则。按照“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执行。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分年度进行,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暂缓绩效发放,鼓励绩效支出向贡献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绩效发放范围。绩效发放对象为项目批复书、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管理、辅助工作并有实质贡献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四)绩效发放流程。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考核、科技处审核汇总、财务处核算、校领导审批后发放。学院需成立考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

附件2

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细则

第一条 结题要求。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中对结题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结题时间。各类科研项目到期后须在6个月以内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到期日期以项目批复书、合同(任务)书中约定时间为准。

(二)延期申请。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到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备案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第二条 结账程序。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拨付到学校基本户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结题后2年(自办理结题手续的次年1月1日起),由科技处、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纳入学校设立的学校创新发展基金子账户。

(二)农业农村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等省厅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拨付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经费的可用指标在安徽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到期自动收回,无需办理结账手续。

(三)学校经费统筹安排的科研项目到期后,项目结余经费可按照项目期限使用至下一年的11月,由科技处、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

(四)项目到期后如结余经费为0,则无需个人办理结账手续,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在1000元以下,并且2年内无支出的项目,由科技处、财务处统一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

(一)支出范围。结余经费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不损害学校利益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经费使用。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结余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等科研支出。

(二)使用期限。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仍留在原经费代码中使用2年(自办理结题手续的次年1月1日起),到期后办理结账手续,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创新发展基金子账户,使用期限为3年(自办理结账手续的次年1月1日起),如到期仍未使用完,届时将由学校统筹收回使用。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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